浏览数量:313 作者:本站编辑 发布时间: 2019-03-15 来源:本站
2007年3月陈某进入济南某知名贸易公司任职业务员。在公司,陈某兢兢业业,多次为公司创造巨额收益。2010年,陈某升任公司业务经理 。公司对陈某的器重可想而知。在得到公司赏识的同时,陈某也积极开拓市场,为公司创收。2011年经某客户牵线,陈某与潍坊甲公司建立了业务往来。2012年3月左右向甲公司销售了600多吨产品,其中还有部分劣质产品。后甲公司认为陈某销售的产品为劣质产品,遂报案处理。陈某于2012年5月13日投案自首。因此身陷囹圄
办案结果
【专业律师,专业力量,力挽狂澜】
接手本案之后,我认为,陈某销售的产品是否属于伪劣产品,须相关鉴定予以证明;其次,在重量上,是否这200多吨全部属于伪劣产品,须核实;最后,综合考量本案的全部情节。
【刑事律师办案:控方意见 辩方意见 争议焦点】
控方意见:检察院认为,陈某无视国法,在产品中以次充好,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,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。
辩方意见:首先,陈某销售的产品并不属于伪劣产品,其在质量上是合格的;其次,在数量上,并非全部属于伪劣产品;再者,陈某并未获利,其是为公司考虑,留住客户;最后,陈某构成自首。
辩护词简要:
1、陈某销售的产品,有别于实质的伪劣产品。
2、销售的次品属于合格产品,符合国家相关标准。
3、从甲公司投入使用情况来看,仅有少部分出现问题,并非全部都有问题。
4、生产厂家证实,陈某销售的产品属于流通产品,并非实质的伪劣产品。
5、陈某的主观恶性及整体情节并不是十分严重。
6、陈某公司积极协调处理本案,最大限度减少了甲公司的损失。
7、陈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的行为构成自首。
【办案总结】
办案要点:
1、类似案件的办理,涉及到数额的时候,律师应当依据证据,确定实实在在的数量,以确保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,尤其是价值鉴定报告,是认定伪劣数额和价值的关键性依据。
2、对于当事人的情节,律师应当彻底把握,体现律师的专业素养。
【办案结果】
本案被告人陈某最终仅获刑一年零六个月,相较以前的定性,着实减轻了许多。本案当事人及其家属对律师团队的专业能力表示十分认可。
版权所有:Copyright by 2017北京市京师(济南)律师事务所 ALL Rights Reserved 备案号: 鲁ICP备19017715号-1
技术支持:易启徕(山东)网络科技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