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,是指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。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,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,不适用本规定
要区分正常的借贷行为与利用借贷资金从事违法犯罪的行为,既要依法打击和处理非法集资犯罪,又要保护合法的借贷行为,依法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在案件审理过程中,发现有高利率导致的洗钱、暴力追债、恶意追债等犯罪嫌疑的,要及时将相关材料移交公安机关,推动形成合法有序的民间借贷市场。
不管是高利贷还是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利率的借贷行为。但是如索要高利贷的过程中有威胁到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的,比如暴力,恐吓等,会触犯刑法而获罪属于公安机关受案范围,应当及时报警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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